原告:梁淑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夏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伦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湛谦,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淑芝、吴某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梁淑芝、吴某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梁淑芝、吴某于2018年12月15日以需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淑芝、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淑芝、吴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曾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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