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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王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孔某某,黑龙江沧海经济贸易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李岩,男,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孔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桂梅 代理审判员  孙雪丽 代理审判员  张笑盈

书记员:王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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