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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孔某某,黑龙江沧海经济贸易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岩,男,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孔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桂梅 代理审判员 孙雪丽 代理审判员 张笑盈
书记员:王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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