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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雷与李亚龙、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海雷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李亚龙
许某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杨寿广

原告梁海雷。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龙。
被告许某。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9号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6619237-1。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寿广。
原告梁海雷与三被告许某、李亚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海雷委托代理人于永旺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寿广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李亚龙、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观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李亚龙驾驶冀F×××××号轿车沿定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亲顾医院门口处左转弯驶出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梁海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当即被送定州市第三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梁海雷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共花费1179元,次日转无极县外科医院治疗17天,共花费10004.35元,期间被告李亚龙赔付10000元。对该次事故,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定公交认字(2013)第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亚龙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行,原告梁海雷无证驾驶无证照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2013年8月5日,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梁海雷的伤残等级作出了评定,结论为: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使之下肢功能丧失大于10%,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属十级伤残,被告许某所有的冀F×××××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2012年7月5日零时至2013年7月4日24时。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梁海雷损失如下:1、医疗费11183.35元。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款  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为2013年8月5日,到前一天共100天,原告梁海雷为农民,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人均纯收入为13664元,100天X13664元/年÷365天/年,约为3744元。3、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梁海雷为农民,其未提交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故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按河北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的28409元计算,住院18天合计1401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护理费按每人每天37元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8天,每天50元,合计900元;5、伤残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梁海雷为农村户籍,未超过60周岁,应赔偿20年,其伤残为10级,按10%计算,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2元/年计算,合计18204元;6、二次手术费9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原告梁海雷的伤残程度,酌定3000元。原告梁海雷主张按5000元计算标准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8、伤残鉴定费14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9、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梁沙锅现年62岁,符合上述条件,应按18年计算,按照河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为3680.4元,以上9项合计52512.75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原告梁海雷和被告李亚龙负事故同等责任,FWK662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梁海雷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原告梁海雷和被告李亚龙均担。本案原告梁海雷死亡伤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029.4元,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梁海雷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共计22483.75元,在限额10000元内赔偿,剩余12483.75元,原告梁海雷和被告李亚龙均担6241.88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梁海雷40029.4元,被告李亚龙应赔偿原告梁海雷6241.88元,共计46271.28元,减去被告李亚龙先赔付的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赔偿原告梁海雷36271.28元。其余二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梁海雷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6271.28元。二被告许某、李亚龙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梁海雷损失如下:1、医疗费11183.35元。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款  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为2013年8月5日,到前一天共100天,原告梁海雷为农民,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人均纯收入为13664元,100天X13664元/年÷365天/年,约为3744元。3、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梁海雷为农民,其未提交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故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按河北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的28409元计算,住院18天合计1401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护理费按每人每天37元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8天,每天50元,合计900元;5、伤残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梁海雷为农村户籍,未超过60周岁,应赔偿20年,其伤残为10级,按10%计算,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2元/年计算,合计18204元;6、二次手术费9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原告梁海雷的伤残程度,酌定3000元。原告梁海雷主张按5000元计算标准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8、伤残鉴定费14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9、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梁沙锅现年62岁,符合上述条件,应按18年计算,按照河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为3680.4元,以上9项合计52512.75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原告梁海雷和被告李亚龙负事故同等责任,FWK662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梁海雷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原告梁海雷和被告李亚龙均担。本案原告梁海雷死亡伤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029.4元,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梁海雷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共计22483.75元,在限额10000元内赔偿,剩余12483.75元,原告梁海雷和被告李亚龙均担6241.88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梁海雷40029.4元,被告李亚龙应赔偿原告梁海雷6241.88元,共计46271.28元,减去被告李亚龙先赔付的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赔偿原告梁海雷36271.28元。其余二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梁海雷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6271.28元。二被告许某、李亚龙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宗
审判员:焦宏伟
审判员:吕恒军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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