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海玉,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玉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海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海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10元,减半收取20305元,由原告梁海玉负担。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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