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海玉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海玉,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玉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海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海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10元,减半收取20305元,由原告梁海玉负担。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