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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海健,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海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7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3时40分,在北京市京哈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5.8公里处,户文超驾驶冀B×××××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冀B××××ד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自身事故占用车道处置过程中,适有张喜刚驾驶津A×××××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同方向由后驶来车辆左前部撞在户文超车辆左后部,后又撞在道路南侧钢板护栏上,造成张喜刚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3时50分许闫宇驾驶京Q×××××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内乘:殷康)同方向由后驶来车辆左前部撞在户文超车辆左后部,造成闫振宇死亡,殷康受伤,两车损坏。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京交(朝)认字【2016】第106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户文超与张喜刚发生的事故,户文超为主要责任,张喜刚为次要责任;户文超与闫振宇发生的事故,户文超为主要责任,闫振宇为次要责任,殷康无责任。”冀B××××ד开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1496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限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受损,委托河北江鼎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告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车辆损失为49600元,支出公估费1488元、施救费30680元,合计81768元。原、被告之间协商赔偿未果,形成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海健理赔款47000元;
二、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原告梁海健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民

书记员: 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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