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梁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戴正上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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