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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任帅雷(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刘进丰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任帅雷,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进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梁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4158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6元,减半收取4158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成文资
审判员:谷志涛
审判员:史建军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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