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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
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要小飞
郭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付卫平

原告梁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红星造纸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宣某某郭村镇分水口村。
法定代表人要小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要小飞,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某某,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卫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瑞通公司)、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蒋怡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国良、被告飞瑞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要小飞、被告郭某某、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卫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2014年8月7日3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宣公路AZ29号灯杆路段时,遇我骑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与三轮车后部接触,造成我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此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救治,我的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我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现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3500元、伤残赔偿金45160元、误工费1044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89元、鉴定费275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共计9124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飞瑞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过程没有异议。
郭某某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8197.47元以及给付原告的600元现金应由原告或保险公司返还给我公司。
另外,我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的意见同飞瑞通公司的意见。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过程没有异议。
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我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二次手术费,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认为交通费偏高,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其交通费最多300元。
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认为,梁某某在2014年8月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梁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是受飞瑞通公司雇佣驾驶车辆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飞瑞通公司应对梁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梁某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给予赔偿。
梁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8197.47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7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梁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9249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4089元),证据不足,本院支持其残疾赔偿金22293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4089元);其主张的误工费10440元,计算方式有误,应为10320元;其主张的护理费13500元,证据不足,本院参照鉴定意见酌情支持其护理费9000元;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证据不足,但住院、出院途中确需相应交通费,结合郭某某、飞瑞通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共计87363.47元。
因飞瑞通在梁某某住院治疗过程中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8197.47元并支付了200元现金,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梁某某58966元,直接返还飞瑞通公司28397.47元。
飞瑞通公司辩称的给付梁某某现金600元,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966元(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入梁某某名下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号为62×××65);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共计28397.47元(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入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桥支行账户,卡号为19×××15);
三、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1元,梁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68元,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梁某某在2014年8月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梁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是受飞瑞通公司雇佣驾驶车辆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飞瑞通公司应对梁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梁某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给予赔偿。
梁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8197.47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7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梁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9249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4089元),证据不足,本院支持其残疾赔偿金22293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4089元);其主张的误工费10440元,计算方式有误,应为10320元;其主张的护理费13500元,证据不足,本院参照鉴定意见酌情支持其护理费9000元;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证据不足,但住院、出院途中确需相应交通费,结合郭某某、飞瑞通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共计87363.47元。
因飞瑞通在梁某某住院治疗过程中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8197.47元并支付了200元现金,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梁某某58966元,直接返还飞瑞通公司28397.47元。
飞瑞通公司辩称的给付梁某某现金600元,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966元(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入梁某某名下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号为62×××65);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共计28397.47元(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入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桥支行账户,卡号为19×××15);
三、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1元,梁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68元,宣某某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3元。

审判长:蒋怡念

书记员:田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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