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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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