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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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