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发
梁某某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梁永发,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梁永发、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梁永发、梁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永发、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梁永发、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永发、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梁永发、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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