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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高凤艳
梁福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凤艳(梁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梁福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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