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住隆化县。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翁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潘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隆化县。
被告翁某某,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隆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营业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于某某与被告翁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营业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某某于201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某、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贵
审判员 徐树宇
人民陪审员 李艳侠
书记员: 张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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