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蔚县。被告:张某某众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蔚县蔚州镇东七里河村东500米一级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闯,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东关胜利路***号。负责人:李玉峰,经理。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众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树
书记员: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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