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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高波;于某某;高某某;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保全人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高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镇农场花园小区。被保全人于某某(与高波系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龙镇农场花园小区。被保全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镇农场花园小区。被保全人霍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镇信用社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龙镇农场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梁某与被保全人高波、于某某、高某某、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梁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高某某、霍某某名下的位于五大连池市信合4号楼3户房产及高某某名下的奥迪汽车一台;高波、于某某名下的位于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花园小区综合楼3单元301室房产以及高波名下迈腾汽车一台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高某某、霍某某名下的位于五大连池市信合4号楼3户房产,高波、于某某名下的位于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花园小区综合楼3单元301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二、对被保全人高某某名下奥迪汽车一台,高波名下迈腾汽车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张丽莉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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