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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顾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来凤县,现住来凤县,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来凤县,现住来凤县,系梁某某之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菊,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建始县,被告: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883165078P。负责人:宋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梁某某、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某、顾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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