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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沈某某、李某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尚宏,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彦,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李某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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