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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黑河市公安局爱某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黑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某分局,住所地黑河市爱某区兴华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楚乃龙,职务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杨瑛,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冷强,职务法制大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刘效磊,职务海兰边防派出所民警。
被告黑河市公安局,住所地黑河市爱某区铁路街。
法定代表人邓福才,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萌,职务法制支队干警。

原告梁某因不服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某分局(以下简称爱某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黑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海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吴勇刚、人民陪审员尤广鹏参加评议,并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某、被告爱某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杨瑛、委托代理人冷强、刘效磊、被告黑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陈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爱某分局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17年3月23日14时许,在黑河市爱某区幸福大市场北国明珠棚户区改造建筑工地,梁某、梁淑玲、张伟、刘百成、梁成龙、郭长春多次阻碍工地工人正常施工,造成工地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梁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梁某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黑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黑市公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内容:2017年3月23日,在黑河市爱某区幸福大市场北国明珠棚户区改造建筑施工工地,梁某等人多次阻挠其工地工人正常施工,其行为已构成了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其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人梁某、梁淑玲、刘百成、梁成龙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梁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爱某分局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在黑河市爱某区幸福大市场北国明珠棚户区改造施工工地,梁淑玲因其工作的和正建筑公司与鸿鑫房地产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打电话给其丈夫张伟,让其召集梁某、刘百成、梁成龙、郭长春等人到建筑工地。后梁某将工地上鸿鑫房地产公司已经装上车的木头方子掀翻在地上,站在拖拉机前面阻碍工地工人搬运建筑材料,造成建筑工地较长时间无法正常施工。爱某分局海兰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来到案发现场,口头传唤梁某至派出所。经依法调查取证后,爱某分局认为梁某的行为扰乱了企业单位秩序,致使企业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爱某分局对梁某执行了拘留。后梁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4月14日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6月12日,黑河市公安局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2017年7月12日,黑河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梁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爱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黑市公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爱某分局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原告梁某、被告爱某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梁某在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黑市公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挽回原告名誉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故被告爱某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告爱某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制作的询问笔录及梁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梁某将鸿鑫房地产公司施工工地上已经装上车的木头方子掀翻在地上,站在拖拉机前面阻碍工地工人搬运建筑材料,造成建筑工地较长时间无法正常施工的事实,且违法情节较重。故爱某分局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的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黑河市公安局依据法定职责对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作出黑市公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故原告梁某要求撤销黑市爱公(海)行罚决字[20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黑市公复决字[2017]7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挽回原告名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海林 审 判 员  吴勇刚 人民陪审员  尤广鹏

法官助理范海妮 书记员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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