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昌黎县,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程淼,系梁某2继子。
第三人昌黎县昌黎镇何家庄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村委会),住所地昌黎县东山新天地南区2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1诉被告梁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群、被告梁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淼、第三人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某2返还土地补偿款98561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系同胞兄弟关系。其母亲梁郭氏(2003年去世)与被告梁某2分得的承包土地登记在被告梁某2名下,梁郭氏去世后其中的荒地1.039亩承包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197123元由第三人给付被告梁某2。梁郭氏生前立有遗嘱称承包的土地归我继承,该遗嘱已经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认为,其母亲的承包土地被征占,占地补偿款应由原告继承一半,原告找第三人,第三人主张因土地经营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故由被告领取。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梁某2承认原告提出的对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与村委会无关,自己不知道村委会给的征地补偿款是两个人的,同意按诉请给付征地补偿款,但现在无钱给付。
第三人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无责任,征地补偿款我村统一发放给户主,补偿款如何分配是家庭成员内部事务,村委会无权干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意给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9856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告,亦不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某1梁郭氏的征地补偿款98561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1对第三人昌黎县昌黎镇何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佟德龙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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