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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盛新香
闫某某
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盛新香。
被告(反诉原告)闫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被告闫某某于2014年3月6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畅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新香、被告(反诉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女儿归女方抚养,儿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该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同意。原告梁某某要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儿由其抚养,因双方对此已达成协议,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议。原告梁某某要求将儿子变更为自己抚养,但未提出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闫某某亦不同意由梁某某抚养儿子,故对原告梁某某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闫某某要求将女儿变更为自己抚养,但未提出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证据和依据,原告梁某某亦不同意由闫某某抚养女儿,故对被告闫某某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要求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闫某某要求抚养女儿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80元、反诉费80元,由原、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女儿归女方抚养,儿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该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同意。原告梁某某要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儿由其抚养,因双方对此已达成协议,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议。原告梁某某要求将儿子变更为自己抚养,但未提出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闫某某亦不同意由梁某某抚养儿子,故对原告梁某某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闫某某要求将女儿变更为自己抚养,但未提出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证据和依据,原告梁某某亦不同意由闫某某抚养女儿,故对被告闫某某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要求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闫某某要求抚养女儿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80元、反诉费80元,由原、被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刘畅

书记员:王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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