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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于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住沧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某甲,男,汉族,住沧州市,系被告刘某某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于某乙,男,汉族,住沧州市。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更显,被告于某某,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甲、于金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于某丙于2001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于某丙于2014年因病去世。被告于某某系于某丙与前妻所生女儿,被告刘某某系于某丙之母。原告梁某某与于某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8月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A小区楼房一处,并取得产权证书。原告梁某某与于某丙对购买争议房屋的贷款进行了偿还。于某丙去世后,其继承人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A小区楼房系原告梁某某与于某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该房屋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丙去世后,其遗产未分割,故原告梁某某及于某丙的合法继承人对该套楼房享有所有权。原告梁某某主张其对该A小区楼房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尹 昊 人民陪审员 冯亚楠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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