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由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梁某某2019年11月两次骑三轮车去到贵港市港南区港龙湾花园小区东南角***轮胎店盗窃旧轮胎,共盗窃得手旧轮胎6条;2、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凌晨、15日凌晨、2020年2月26日凌晨、29日凌晨,四次骑三轮车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号东面***汽车美容院门口盗窃旧轮胎,四次一共盗窃旧轮胎64条。梁某某盗窃的轮胎以一元一只卖给了废品收购店的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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