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9月20日2时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的含量为134.1mg/100ml)后驾驶粤XKP****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经调查取证,周某某乘车没有系安全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经检验鉴定,事发前该车行驶速度范围约为105-113km/h)行至105国道****公里***米(顺德区陈村镇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粤BG****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其前方同向同车道内行驶(经检验鉴定,该车行驶速度范围约为22-23km/h),被告人梁某某所驾的粤XKP****号牌小型轿车与粤BN***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梁某某受伤昏迷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梁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在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处理时被民警抓获。
经调查取证,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加重此事故的损害后果。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周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080432元及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2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8*******;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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