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住兰西县。
原告郝某某,住兰西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住兰西县新丰社区正阳街立民巷07号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乙,住兰西县。
被告夏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鸿敏,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郝某某诉被告郝某乙、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峰、被告郝某乙、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申鸿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郝天新生前的财产(坐落在河北省廊坊市俪水家园小区2-2-1001室楼房,建筑面积98.68平方米,套内面积82.80平米),应视为与原告梁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郝天新死亡后,留有该房屋一半所有权视为郝天新的遗产,理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按份额继承,因二被告放弃继承,故对被继承人郝天新留有的遗产依法应由二原告各继承二分之一。又因原告原告郝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其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监护人梁某某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梁某某与郝天新共有的房屋(坐落在河北省廊坊市俪水家园小区2-2-1001室楼房),一半由二原告继承,即原告梁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三的所有权,原告郝某某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对郝某某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监护人梁某某监管至郝某某满十八周岁时至)。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二原告各负担8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伟辉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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