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法定代理人:梁连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淑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张秀林,二人均系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代表人:王跃明,任该公司经理。
梁某与王某、李某某、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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