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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吴建平(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戎某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李书亮

书记员:范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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