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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阮雯,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审判员 肖红彬
书记员:谈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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