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李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县委家属院,现住定兴县。被告:李某4,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涞水县粮食局职工。被告:李某5,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涞水县交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与被告李某4、李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