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原告张某。
被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范春明,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张某与被告庞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坐落于赤城县赤城镇宏达东街南三巷1号对面建的三层楼,因赤城县住建局于2014年9月28日已经就该三层违章建筑作出(赤住建)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向被告询问,被告称也已经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违章建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 俊 审 判 员 郭晓霞 人民陪审员 汤 敏
书记员:张燕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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