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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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