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麻译夫,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波,男,1976年4月20日,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7)武仲受字第000000303号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为避免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波转移财产,申请人梁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申请人梁某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PZDM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波的银行账户600万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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