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桂某,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徐桂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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