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梁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204号明珠花园D区2-1-26号的房产一套或冻结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梁某某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204号明珠花园D区2-1-26号的房产一套,或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梁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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