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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户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吉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滦县支公司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解志民

书记员:贾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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