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春生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赵某龙
原告:梁春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梁春生与被告赵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春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梁春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春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梁春生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邹红霞
审判员:李安琪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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