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春生与赵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春生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赵某龙

原告:梁春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梁春生与被告赵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春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梁春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春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梁春生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邹红霞
审判员:李安琪

书记员:杨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