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王勇(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柴宝某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刘雪某
胡启明(河北张家口宣化区皇城通天法律服务所)
原告梁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宝某,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雪某,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柴宝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柴宝某已自行和解,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负担。
(此页面无正文)审判长吕书
宇审判员梁春霞审判员李恺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员李璇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负担。
(此页面无正文)审判长吕书
宇审判员梁春霞审判员李恺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员李璇
审判长:吕书宇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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