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梁某因被上诉人王某某、王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王婧
书记员: 王春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