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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雯婕,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梁某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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