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伟、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区华城国际花园大门北侧一楼。
负责人:崔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南170米。
负责人:孙治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彬
书记员:李国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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