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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旺诉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新旺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新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荷业,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新旺与被告涞源县杨某某镇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梁新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新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新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新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新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新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新旺负担。

审判长:张升信

书记员: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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