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艳龙 审判员 郝丽华 审判员 王 悦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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