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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静、高某某与高志民、李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文静
高晓卿(河北张家口健达法律服务所)
高某某
高志民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梁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正村乡正村。
委托代理人高晓卿,张家口市健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正村乡正村。
法定代理人梁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正村乡正村。
委托代理人高晓卿,张家口市健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正村乡正村。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正村乡正村。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静、高某某与被告高志民、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静、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文静、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文静、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梁文静、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文静、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文静、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梁文静、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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