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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文友。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委托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友与被告王成、王爱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文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梁文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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