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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宁安市山市水泥厂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负责人:王景财,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杜文东,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  陈景山
审判员  蔡密成
审判员  王晓冬

书记员:修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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