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梁某某、刘秀某与被告梁国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梁国强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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