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918059-5。
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职员,住鹿泉市。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汤长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某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长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汤长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汤长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0.00元,减半收取1425.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寇媛媛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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