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新
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姜南
原告梁某新,住涿州市双塔区上念头村403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负责人张希鹏,经理。
地址:涿州市涿固路教军场街11号。
委托代理人姜南,女,1984年12月25日,汉族,住该公司宿舍,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刘会波
审判员:孟令丹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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