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仁某流延复合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南涞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荣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贺通,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雄县仁某流延复合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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