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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彬与石某某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彬
石某某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
王玉欣

原告梁彬。
被告石某某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107国道东侧车站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梁路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欣,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彬与被告石某某润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54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54元。

审判长: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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