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彩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梁彩云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下称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彩云委托代理人刘阳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羽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梁彩云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期限内,原告梁彩云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肌肉萎缩待查,应属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赔偿金20,000.00元。对原告梁彩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彩云保险金20,000.00元。
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王慧颖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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